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贴性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我局联合市财政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人社局职建科。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
联系人: 杨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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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培训机构:
为深入推进“技能照亮前程”,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贴性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拟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印发〈随州市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人社发〔2019〕8号)、《关于印发〈随州市关于开展新技师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人社发〔2023〕3号)内容进行修订,现就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本通知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组织实施、过程监管、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严格遵循省级相关文件规定,坚持规范管理、提质增效、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提升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与补贴资金使用效能。
二、培训对象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为市内企业在岗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或转岗人员,且须在学徒培养期内取得与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工(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二)技师培训补贴对象为市内企业在岗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同时符合所从事职业(工种)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相应申报条件,且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三、培训实施管理
(一)培训模式
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实行校企联合培养或企业自主培训模式。鼓励企业与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等联合开展相关培训。其中,建有企业培训中心或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大中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对自主开展培训的企业,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其具备开展培训必要的场地、师资、设施设备等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应指导其采取校企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培训。
(二)主体责任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并申领补贴的,应与本企业所在行业以及职工从事工种密切相关。坚持企业主导、校企协同的培养机制,由企业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工落实培训工作。企业主要通过师带徒方式开展实操培养,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模式开展系统化培训。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部分培训任务的,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事项。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含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两大模块,其中理论培训应涵盖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伤预防、防诈反诈等内容;操作技能培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严格规范培训教材使用,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职业培训规划教材,从正规渠道采购选用教材及数字教学资源。各单位自主编写、印发的内部教学辅导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编写单位对所编印内容及质量全权负责。
(四)培训周期
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企业岗位所需中、高级技术工人为核心目标,中级工培养期限一般为1年,高级工培养期限一般为2年。技师培训以培养企业岗位所需技师、高级技师为核心目标,培养期限为3个月,总课时不少于240个学时。培训周期特殊情况可提出延期申请,最长延期不超过1年,且不配套延长补贴周期。
四、补贴标准与资金保障
(一)补贴标准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对按规定完成培训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参训人员,中级工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高级工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技师培训补贴标准:对按规定完成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参训人员,按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资金来源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不足时,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补贴申报与拨付流程
(一)开班申请审批
企业应于计划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属地人社部门报送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及分班级教学实施方案、学员花名册、培训学员调查表(注明是否签订合同、社保缴纳、本等级培训次数情况,由企业及培训机构经办人签字盖章)、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养协议、培训师资花名册及资质证明、实训设备资料、考核方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同步通过湖北省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开班申请。
人社部门通过省企保系统比对参训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等信息,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工种急需紧缺程度、专账资金结余等情况综合研判,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二)补贴申领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由组织培训的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领培训补贴。其中,通过校企合作模式开展培训的,或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等牵头组织多个企业联合开展培训的,可由牵头组织培训的单位统一申领补贴。相关补贴已经发放给企业的,职工个人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三)资金拨付方式
1.资金预拨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开班授课后,可提交预拨资金申请报告、补贴资金预拨审核表、开班核查确认表、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等资料,申请预拨40%的培训补贴资金。技师培训不设立资金预拨环节。
2.(剩余)资金拨付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剩余资金拨付。培训结束后,企业及培训机构须及时组织参训人员按规定取得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工(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申报剩余培训补贴资金需提交:剩余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补贴申领明细表、培训学员调查表、培训实施记录表、参训人员取得的相应证书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公司培训机构公示资料、培训机构合规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财务凭证。
(2)技师培训资金拨付。培训结束后,企业及培训机构须及时组织参训人员按规定取得对应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补贴资金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培训补贴申领明细表、培训学员调查表(注明社保缴纳情况、参训情况、本等级取证次数,企业及培训机构经办人签字盖章)、培训实施记录表(含授课日期、时间、内容、考勤、师生签字、企业盖章等完整信息)、参训人员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不少于10次的培训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
(四)公示及最终拨付
补贴申领单位需在培训结束前,于主要培训场所对拟补贴学员名单、培训类型、拟补贴金额、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拨付申请。
人社部门审核后,在官方网站对拟拨付企业、学员名单、培训类型、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信息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商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机制
按照“谁审核、谁补贴、谁监管”的原则,各地人社部门应常态化开展培训监管,重点对培训机构师资配备、实训安全、考核发证、招生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聚焦开班备案、结业审核、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严格审核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考勤记录等核心信息,开展数据比对核查,防范培训及补贴风险。
(二)补贴享受规则
严格执行属地申领规定,企业统一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领培训补贴。参训职工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得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对应的培训时间段不得重叠。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期间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培训补贴。
(三)培训台账管理
企业需按班次建立完整的培训台账,包括开班申请、花名册、教学计划、培训图片及视频资料、学员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等资料,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四)违规惩戒规定
严禁以合作招生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源;严禁以合作培训等名义违规分包转包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严厉打击串通提供虚假信息或开展虚假培训骗取套取补贴等行为。对通过虚报人数、重复申请、缩短课时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的,由补贴审核部门全额追回补贴资金,涉事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各类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同时,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公职人员履职监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监管缺位、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依规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将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作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抓实抓细。结合本地资金结余、产业发展、企业用工需求、培训实效等情况,精准审核开班申请,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和过程管控工作。
(二)健全评估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质量、教学成效、人才适配度开展全程跟踪评估。常态化统计分析培训取证率、就业创业质量等核心指标,持续优化培训工作质效。
(三)鼓励创新落实。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补贴性技能培训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健全正向激励导向,保护干部职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四)规范培训保障。承训机构需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参训学员工作生活实际,推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管理模式,支持参训学员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培训学业。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参训人员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企业依据合作协议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学徒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设立的师带徒岗位津贴,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省级层面如有新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