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愁难等问题,市住新局起草了《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住新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随州市住房维修资金中心
联系人:许亚君
联系电话:0722-33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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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22-3318667
联系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6号,邮编:441300
2026年7月14日
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监管部门依法统筹归集存储在商业银行的维修资金所产生的活期、定期利息,购买国债的收益等总和。
第三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转存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四条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依法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收益分配进行指导和监督。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信息中心(随州市住房维修资金中心)会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市本级(含曾都区、随州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等工作。
随县、广水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监管和分配等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核算
(一)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确定:
1.当年维修资金专户中新归集资金转存定期前所得的活期利息收益;
2.当年到期的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收益;
3.当年到期的定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利息收益转存定期前,所得的活期利息收益;
4.当年到期的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
5.当年到期的购买国债资金及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转存定期前,所得的活期利息收益。
以上收益总和为当年维修资金的年综合收益总额,即为当年增值收益。
(二)可分配增值收益系数的确定。可分配增值收益系数即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在结算期间内每元每日所产生的可分配增值收益系数(简称分配收益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收益总额=结算期可分配增值收益总额
累计积数=结算期内每日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之和
日均收益金额=收益总额/365天
日均专户余额=累计积数/365天
分配收益系数=日均收益金额÷日均专户余额=收益总额÷累计积数
例如:2025年度全市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每日账户余额之和为365亿元,产生的可分配增值收益300万元,则:
收益总额=300万元,累计积数=365亿元
日均收益金额=3000000元/365天=8219.17元
日均专户余额=36500000000/365天=100000000元
分配收益系数=8219.17元÷100000000元=3000000元÷36500000000元=0.000082
维修资金交存当日起计息,支取当日不计息(算头不算尾),与银行结息规则保持一致。
(三)增值收益分配方式。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可以定期(季/半年/年)分配至每一业主个人账户(单元户,即房屋分户账户),计算方法如下:
分户累积积数=结算期内每日分户账户余额之和
日均分户余额=分户累积积数/365天
分户收益=日均分户余额×分配收益系数×365天=分户累积积数×分配收益系数
1.结算期间本金不变计算个人增值收益分配方法:
例如:张三2025年存量本金10000元,日均个人账户余额10000元,经计算2025年分配收益系数为0.000082,则2025年张三分配收益总额为:
分户累积积数=10000元×365天=3650000元
分户收益=3650000元×0.000082=299.3(元)
2.结算期间本金改变计算个人增值收益分配方法:
例如:张三2025年存量本金10000元,4月1日使用了2000元维修资金,经计算2025年分配收益系数为0.000082,则2025年张三分配收益总额为:
分户累积积数=10000元×90天+(10000元-2000元)×275天=3100000元
分户收益=3100000元×0.000082=254.2(元)
3.结算期间新归集资金个人增值收益分配方法:
例如:张三2025年4月1日新归集了10000元维修资金,经计算2025年分配收益系数为0.000082,则2025年张三分配收益总额为:
分户累积积数=10000元×275天=2750000元
分户收益=2750000元×0.000082=225.5(元)
(四)存量资金历史增值收益分配方式
会同审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存量资金账目进行审计,厘清资金账目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按照每个年度实际收益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参照本条第三项。
2.维修资金使用后未分摊到户的,按照实际使用区域、栋、单元进行分配。
3.存量资金交存档案不清无法分配到具体物业区域内对应房屋的,单独建立楼盘表,并进行分配,按照边用边治的原则,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提供其他材料佐证核实后,提取至对应房屋使用。
第六条 增值收益分配操作方式:
(一)记录资金收益信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系统实时记录当期收益,录入收益金额、收益时间、收益类型。
(二)新建收益分配任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新增收益分配任务,设定分配结算期间的起止时间,核定结算期的累积积数,选定结算期的资金收益。
(三)进行分配任务试算。由系统计算分配收益系数和分户累积积数,按照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分别计算分户收益,并计算分户收益之和与收益总额的差额,由财会人员进行核实。
为确保分配收益产生的差额为正,每户应分配收益只保留两位小数,不作四舍五入处理。
(四)完成收益分配任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差额核实无误后,确认完成当期收益分配任务,将分配收益差额积转至下期收益总额。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收益分配,并将收益分配金额直接转存入业主个人账户。
分户累积积数在每次收益分配完成之后归零,设置最后变更日期,重新开始累计。
为避免给无效账户分配利息,在账户余额变为零时(销户退款、退房退款、灭失退款、使用分摊),分户累积积数积数自动归零。
(五)完成财务归档工作。当期维修资金收益分配任务完成后,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及时财务票据相关资料,做好账务处理,并完成整理归档上架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和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