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工作,市住新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住新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2日。
联系单位:随州市住房维修资金中心
联系人:许亚君
联系电话:0722-33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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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6号,邮编:441300
2026年7月16日
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进一步畅通应急使用“绿色通道”,及时解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现就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范围
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维修资金的方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应急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屋面、外墙防水直观可见损坏、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性障碍无法使用或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依法或依合同约定由专营单位承担的除外);
(三)电梯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或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四)建筑外立面墙面、装饰、公共构件、玻璃幕墙炸裂等直观可见存在脱落危险的;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实施主体
应急维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责或未提出申请实施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实施代修。
三、应急维修情形的认定方式
应急维修情形需要市场监管、消防、发改、资建、住新等部门进行认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能够现场认定的,应当现场出具认定意见,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认定确需立即抢修的,应当组织申请人实施抢修。
四、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的依据
具备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作为启动应急维修的依据: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第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紧急维修、改造的文件或相应文书;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认定需要紧急维修时出具的认定意见或联席会议纪要;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需要紧急维修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或认定意见;
(四)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按照“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再行公示”原则进行,申请人负责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在应急维修组织实施过程中在物业管理区内域显著位置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7日。
(一)制定方案。发生需应急使用情形的,申请人应即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不少于三名受益业主(非业委会成员)现场核实、指导编制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方案并签字盖章。按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应提供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二)维修备案。申请人向属地物业主管部门提交应急维修备案相关材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派出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经勘察符合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形且备案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其他环节。住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无需表决,其他程序参照《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执行。
六、加强造价监督
随州市中心城区(含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应急维修类项目由随州市住新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七、严格执行公示
申请人将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7日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