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6号)、《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办理有关文件的通知》(鄂人社函〔2026〕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全流程监督管理,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升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人社局职建科。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6日。
联系人: 杨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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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全流程监督管理,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升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6号)、《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办理有关文件的通知》(鄂人社函〔202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需求,现就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体管理原则
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监管工作,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原则,各地人社部门要落实“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监管要求。所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必须压实主体责任,执行“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二、机构备案全流程管理
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变更、延续、终止等全流程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统筹管控、终审把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人社部门、鉴定中心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所有业务开展严格遵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年度备案管理最新要求执行。
(一)申请受理
1.受理时间与材料要求。各类意向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属地鉴定中心提交备案、变更、延续、终止等相关申请材料。市鉴定中心负责受理市本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各类业务申请。针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新增职业(工种)申请,属地人社部门须前置开展摸底调研,全面梳理辖区产业分布、现有评价机构存量、上年度证书核发数量、人才供给效能等核心数据,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岗位人才缺口开展充分论证,形成辖区年度新增备案职业(工种)需求清单。
2.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严格执行省级申报范围管控标准,所有机构申报的职业(工种),须隶属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社部后续发布新职业目录内的第三、四、五、六大类技能类职业(工种),且具备现行有效国家职业标准,无标准、超范围工种一律不予受理。
3.分类申报管控要求。按照机构类型实行差异化、规范化申报管控,明确申报边界,杜绝超范围申报:企业、社会团体仅限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内申报;各类院校仅限重点专业对应的核心职业(工种)范围内申报;民办非企业机构仅限本机构常态化开展的主营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申报。
(二)逐级审核
1.属地初审。各地鉴定中心负责材料收集、资料初审等基础工作。属地人社部门负责对初审后的申报材料开展复审,通过资料核验、现场核查、技术评估等多种方式严格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审核完成后统一汇总报送至市鉴定中心。
2.市级汇总复审。市鉴定中心负责整理汇总全市各类申报材料,开展全面复审评估工作。结合全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计划、全市机构整体布局规划,整合梳理各县市区需求清单,形成全市年度社评组织新增备案职业(工种)需求清单,汇总各级审核情况,向市人社局提交市级复审意见。
(三)公示备案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省人社厅结合我市申报需求、全省统筹布局,制定并下达我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年度备案工作计划,市鉴定中心严格遵循年度备案计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原则,受理并开展机构遴选评估工作,并出具初步评估意见。
2.结果公示与备案。市人社局结合各级审核评估意见、全市产业布局、现有机构存量等情况,对各类申请事项作出复核评估意见。市鉴定中心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待省人社厅同意后,进入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
3.布局管控标准。严格执行省级机构限额标准,严控机构总量。全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每个职业原则上不超过1家社评组织;地方重点支柱产业且从业人员规模较大的职业最多不超过3家社评组织。用人单位(企业、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自身主体业务、核心专业范围核定评价工种,不得超额布局。
(四)备案延续
1.延续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备案期满后拟继续开展认定业务的机构,须在备案到期前3个月,向属地鉴定中心提交备案延续申请。属地人社部门对机构存续期间运营情况开展综合考评,形成考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鉴定中心受理。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延续复核。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延续备案的,按照公开择优遴选的程序,在常规考评基础上,重点核查其备案存续期间的业务开展频次、证书核发质量、合规经营、信用记录等情况,同时结合当期省级备案计划、本地机构布局存量、产业人才需求,开展全方位复核评估。
3.审批与有效期。市鉴定中心完成全市机构延续事项复核评估,出具专项审核建议,由市人社局作出最终审批。审批通过的,机构备案有效期顺延3年;经提醒仍未按规定提交延续申请的,到期自动取消备案资质。
(五)备案变更与终止
1.备案信息变更。机构备案信息如需调整,包括评价职业(工种)、考核场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核心内容,须提前向原备案主管部门提交正式变更申请,经属地初审、市级复审、市人社局终审通过报省鉴定中心经人社部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完成变更,严禁任何机构私自改动、调整备案信息。
2.主动备案终止。机构因备案到期、主动退出市场、整改后仍不达标等原因,申请终止备案资质的,由属地人社部门核查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汇总材料报送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完成核查评估后出具意见,由市人社局作出终止备案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机构注销名单。
3.强制清退终止。机构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在备案有效期内,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停滞评价工作、发证质量不达标、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依规启动强制清退程序,经公示后取消其备案资质,三年内不允许再申报备案。
三、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一)政策执行监管
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执行《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落实“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主体责任,依据《职业分类大典》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严禁超范围、超等级、超地域认定,严禁降标简程。属地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属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管与违纪违规处理,重点做好报名资格审查、考务过程等考评流程监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监督情况做好系统流程审批。
(二)履约情况监管
各机构须严格履行备案承诺,持续保持法定资质条件,确保场地、设备、人员、制度等符合备案要求。严禁伪造、出租、出借、转让评价资质,严禁合作、授权、委托他方开展认定;备案事项变更须执行“报备-审批-实施”程序。各级鉴定中心建立机构监管档案与信用台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高风险机构重点监管。对连续一年未开展评价、备案半年内题库或考评人员不达标、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启动清退程序。对违规机构视情节下达整改通知、暂停业务直至取消备案,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三)信息公开与投诉处置
各机构须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评价组织须于每批次评价前30日发布含认定时间、考点、职业等级、收费标准等核心信息的公告;机构须在官网及办公场所长期公示职业范围、收费标准、证书查询及监督电话,严禁欺诈收费、诱导收费及捆绑收费。市人社局统一公布备案机构目录、考核结果及违规处理信息;市县两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市鉴定中心设立专项台账,限时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确保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评价质量管控
各机构须健全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完善内控与督导制度,严格依据各级人社部门对资格审核、考务组织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求,落实质量管控责任。按“逢考必督”原则,评价机构须派遣内部质量督导员全程监督报名审核、考务组织、阅卷评分等全流程,并将督导记录存档;各地鉴定中心通过派遣外部督导员、现场调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实现“逢考必督”常态化。严格执行人员配比要求,留存监控资料;全员持证上岗,落实回避、轮换制。阅卷须全程监控,理论考试2人以上流水作业,操作考核3人以上分组评分,取均值定分。档案须分年度、分批次完整留存全流程资料,纸质存3年、电子存5年。市县两级须开展常态化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规严肃处理。
(五)技术与硬件保障
各机构须配齐标准化考点设施,符合环保、消防等规定,配全理论、实操、机考及评审考场,配套保密室、考务办等功能区。考点须全覆盖安装高清监控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机构自行保存视频资料,期限与档案一致。备案半年内须建成规范题(卷)库,确保题量达标、年更新率≥10%,实行物理隔离与专人管理。全市统一使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机构须通过平台完成全流程业务,妥善保管账号,严禁商用或泄露隐私。市鉴定中心常态化开展技术巡检与指导,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重大问题第一时间上报。
四、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
对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分级管理模式,由市鉴定中心负责汇总机构基础信息、评价范围、履约情况等内容,市人社局每年组织一次全覆盖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内容主要包含资质保持、评价规范性、质量管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社会信誉等方面,考核标准参照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年检相关评分细则执行。连续两年考核定为C级的机构,直接取消备案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定为A级的优质机构,在新增职业备案、申报政府培训项目、承办技能赛事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评定为B级的机构,限期整改提升,整改不到位的下调考核等级。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是保障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切实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摆在服务产业发展、促进高质量就业的突出位置。
(二)压实监管责任。各级人社部门、鉴定中心要履职尽责,加大日常检查、专项抽查力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监管工作不断档、不落空。
(三)严守工作底线。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和评价活动,坚守合规底线。对存在套取补贴、组织作弊、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备案资质,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规范运作、质量过硬的典型机构经验,曝光违规案例,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技能、崇尚诚信的良好氛围。各机构应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开展政策宣传,不得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国家、省级层面如有新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