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建办〔2017〕13号
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随州高新区建设局,大洪山景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当前,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恶意竞争、弄虚作假等检测行为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建办〔2017〕88号)及《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鄂建文〔2017〕24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检测市场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行为,有效整治检测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检测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个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
1、未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未履行对检测管理的首要责任;
2、未按规定与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合同或签署阴阳合同,违规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3、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
4、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
1、未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不能代表母体;
2、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3、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
4、钢筋连接接头抽样检验未从工程实体中取样或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监理单位
1、未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
2、串通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3、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产品或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检测机构
1、出借、挂靠检测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
2、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3、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4、不按规定的检测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5、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
6、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7、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8、未按规定在省检测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机构(含分支机构)资质、设备、人员和检测方案、检测合同及检测人员培训等信息;
9、检测人员培训弄虚作假,检测人员能力达不到要求;
10、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实
行自动采集并上传;
11、未按规定要求留置检测试样;
12、未按规定上报检测结论不合格事项。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7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前)。全市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各县、市、区检查阶段(5月5日—9月20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季度结合建设工程综合大检查对在建工程的检测行为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检测行为、检测质量、检测报告和有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市住建委督查阶段(9月21-10月30日)。市住建委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底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30日前上报市住建委。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二)对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检测、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安全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三)对恶意压低检测费用的在建项目及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
(四)对未按规定在省检测监管信息平台登记信息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
(五)对存在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利用建筑市场诚信一体化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对其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转让资质证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效果。
(二)认真自查整改。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专项整治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及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检查,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处理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要结合各地实际,组织观摩、交流等活动,宣传推介一批技术过硬、行为规范、服务优良的示范检测机构。
(四)不断改进提高。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固化专项整治成果,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共同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
各地要设立专项整治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市质安站设立专项整治举报投诉电话:0722-3222003。
2017年4月25日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